1910年草拟的《内阁官制》中规定,侍郎、巡抚有奏事之权,但应经过内阁总理大臣。此项规定引发朝臣质疑不满。几经商讨,次年最终颁布的《内阁官制》中规定,例应奏事人员须经“国务大臣带领入对或代递”,除“特旨召见及法令有特别规定者”。这表明当时( )
A.内阁危及君权 B.立宪之路艰难 C.内阁权力失控 D.君主权力加强
答案:B
解析:根据“侍郎、巡抚有奏事之权,但应经过内阁总理大臣”“例应奏事人员须经‘国务大臣带领入对或代递’,除‘特旨召见及法令有特别规定者’”可知,清末新政中侍郎、巡抚从起初有直接奏事之权,遭到保守势力抵制后其奏事权最终被限制,这表明当时立宪之路艰难,故选B项;清朝内阁仍然是君主专制的产物,不会危及皇权,排除A项;题干主旨围绕的是侍郎、巡抚的奏事权,而不是内阁的权力,排除C项;题干没有涉及君主权力的加强,排除D项。